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病患家事服務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互相情感、增進會員工作技能、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福利、改善勞動條件、提升收益、改善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本市新莊區博愛路一巷9號1樓。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造修正或廢止。
二、會員互助儲蓄,醫藥衛生等事務之舉辦。
三、會員聯合自強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四、生產消費信用合作社之組織。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七、工會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
八、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之促進。
九、有關保障會員權益及提高工作效率之促進。
十、會員家庭生計之協調照顧及工作能量統計資料之編製。
十一、關於勞工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二、合法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二、會員互助儲蓄,醫藥衛生等事務之舉辦。
三、會員聯合自強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四、生產消費信用合作社之組織。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七、工會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
八、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之促進。
九、有關保障會員權益及提高工作效率之促進。
十、會員家庭生計之協調照顧及工作能量統計資料之編製。
十一、關於勞工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二、合法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在新北市行政區域內,年滿16歲以上之男女,從事病患家事服務之勞工,均應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三、離職轉業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三、離職轉業者。
第八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及工作從業證明書,授權理事長先行批可,繳納會費後予可先行入會,並提經理事會、代表大會通過,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因轉業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得退會。退會者,應將退會情形會報理事會追認。
第十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以及依法應享之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指示及決議案,並有按時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如不依法繳納會費,應由工會通知限期繳納,預期仍不繳納者,得予以警告、罰款、停權等處分。如逾期一年以上者給予退會、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亂害本會名譽、信用,經調查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但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呈報新北市政府備案。會員被除名後需繳還一切會員證件。如有欠費需一律繳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其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5人、候補理事1人、監事1人、候補監事1人,均由會員(代表)
大會就會員中年滿20歲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1人,處理日常會務,駐會期間得經理事會通過,酌支交通費。
第十六條
本會設總幹事1人、秘書1人、幹事若干名,提經理事會通過依照「工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聘任之。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會務。
第十七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保證、差假、獎懲、考核、退職、退休、撫卹等,蓋依「工會會務管理人員辦法」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會得設總務、組訓福利、行政等三組,各設組長一名;由理事互推兼任。並配置工作人員辦事。
一、總務組:
掌理圖記、收發、檔案、人事管理、庶務、物品採購、會費收納、會計、統計、出納、預算決算之編擬與報告,團體會費之計算報繳、召開總務有關之會議及記錄分辦處理,並處理其他不屬各組事務。
二、組訓福利組:
掌理入會、退會、編組、會籍、動態登記、管理、填發會員證、各種選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組訓工作會議及 記錄處理、證明之擬發、紀律案件之承辦、勞工教育,指導基層(小組)活動、宣導通訊,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宜。 掌理會員福利、互相儲蓄、醫藥衛生、辦理會員及員工勞工保險、推廣文康聯誼及自強活動(演講、觀摩、聯誼訪問、登山郊遊、 友誼比賽、國內外參觀旅行)。舉辦社會服務、經辦會員子女教育獎助學金,會員婚喪喜慶之參與,禮品(金)之致送,疾病之慰 問與服務,會員之獎勵、糾紛之調處暨有關服務會議之召開及處理。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福利事項。
三、行政組:
掌理招生簡章、文宣廣告擬定、辦理招生、學員手冊編定、講義、 教材印製準備、場地洽借、布置、器材準備、講師上課邀請書、學 員上課通知單、結訓資料分類登錄建檔。
一、總務組:
掌理圖記、收發、檔案、人事管理、庶務、物品採購、會費收納、會計、統計、出納、預算決算之編擬與報告,團體會費之計算報繳、召開總務有關之會議及記錄分辦處理,並處理其他不屬各組事務。
二、組訓福利組:
掌理入會、退會、編組、會籍、動態登記、管理、填發會員證、各種選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組訓工作會議及 記錄處理、證明之擬發、紀律案件之承辦、勞工教育,指導基層(小組)活動、宣導通訊,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宜。 掌理會員福利、互相儲蓄、醫藥衛生、辦理會員及員工勞工保險、推廣文康聯誼及自強活動(演講、觀摩、聯誼訪問、登山郊遊、 友誼比賽、國內外參觀旅行)。舉辦社會服務、經辦會員子女教育獎助學金,會員婚喪喜慶之參與,禮品(金)之致送,疾病之慰 問與服務,會員之獎勵、糾紛之調處暨有關服務會議之召開及處理。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福利事項。
三、行政組:
掌理招生簡章、文宣廣告擬定、辦理招生、學員手冊編定、講義、 教材印製準備、場地洽借、布置、器材準備、講師上課邀請書、學 員上課通知單、結訓資料分類登錄建檔。
第十九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暨聘顧問若干名。
第廿條
本會監事1人、監察日常事務。
第廿一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本會章程之功過及修改。
二、 本會工作方針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三、 本會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四、 會員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 本會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六、 本會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 本會不動產及重要財物之購置及處分。
八、 本會所屬分會或支部之組織或合併或分立,總工會或聯合會之加入。
九、 會員之除名及理事會決議案之複議。
十、 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一、 本會章程之功過及修改。
二、 本會工作方針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三、 本會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四、 會員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 本會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六、 本會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 本會不動產及重要財物之購置及處分。
八、 本會所屬分會或支部之組織或合併或分立,總工會或聯合會之加入。
九、 會員之除名及理事會決議案之複議。
十、 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本會理事長。
二、 處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三、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四、 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勞保投保、退保及移轉事項。
五、 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
六、 指導基層組織及小組活動,指導監督管理個聯絡處工作。
七、 依本會任務推動會務業務。
一、 選舉本會理事長。
二、 處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三、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四、 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勞保投保、退保及移轉事項。
五、 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
六、 指導基層組織及小組活動,指導監督管理個聯絡處工作。
七、 依本會任務推動會務業務。
第廿四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 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三、 考察本會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一、 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 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三、 考察本會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第廿五條
本會應依法加入新北市及總工會及本業工會聯合會為會員,並選舉出席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得召開分別臨時理事會議。理事會於特殊事故得邀請候補理監事列席。
第廿八條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不克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
本大會其他會員(代表)代表出席,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
託之代表人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會員入會費、會員常年會費、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
第卅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倘若會員因故辦理退會,
工會將保留其會員資格半年,半年內在辦理入會,不需另外在繳納入會費。
若逾半年後再辦理入會,則依規定應在繳納給工會一次入會費一千元整。
第卅一條
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貳百元整,每三個月繳納一次。
第卅二條
會員應依行政院勞工保險局函:職業工會會員欠繳勞工保險保險費,請予以催繳,
經催繳後,仍未繳納致影響工會財務正常運作。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
得依程序除名,於除名退會之當日申請退保。
第卅三條
臨時募集金或特別基金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徵收之。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三個月向理、監事會報一次,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其會計年度依照政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卅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上級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七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