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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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病患家事服務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三條 |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互相情感、增進會員工作技能、保障會員權益、發展會員 福利、改善勞動條件、提升收益、改善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
第四條 |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本市新莊區博愛路一巷9號1樓。 |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造修正或廢止。 二、會員互助儲蓄,醫藥衛生等事務之舉辦。 三、會員聯合自強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四、生產消費信用合作社之組織。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七、工會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 八、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之促進。 九、有關保障會員權益及提高工作效率之促進。 十、會員家庭生計之協調照顧及工作能量統計資料之編製。 十一、關於勞工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二、合法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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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 凡在新北市行政區域內,年滿16歲以上之男女,從事病患家事服務之勞工,均應 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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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有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三、離職轉業者。 |
第八條 | 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及工作從業證明書,授權理事長先行批可,繳納會 費後予可先行入會,並提經理事會、代表大會通過,方得為本會會員。 |
第九條 | 會員因轉業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得退會。退會者,應將退會情形會報理事會追認。 |
第十條 |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以及依法應享之權力。 |
第十一條 |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指示及決議案,並有按時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如不 依法繳納會費,應由工會通知限期繳納,預期仍不繳納者,得予以警告、罰款、 停權等處分。如逾期一年以上者給予退會、除名。 |
第十二條 | 會員違反本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亂害本會名譽、信用,經調查屬實者,得 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但除名處分應經會員 (代表)大會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呈報新北市政府備案。會員被除名 後需繳還一切會員證件。如有欠費需一律繳清。 |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其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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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設理事5人、候補理事1人、監事1人、候補監事1人,均由會員(代表) 大會就會員中年滿20歲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第十五條 |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1人,處理日常會務,駐會期間得經理事會 通過,酌支交通費。 |
第十六條 | 本會設總幹事1人、秘書1人、幹事若干名,提經理事會通過依照「工會會務人 員管理辦法」聘任之。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會務。 |
第十七條 |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保證、差假、獎懲、考核、退職、退休、撫卹等, 蓋依「工會會務管理人員辦法」之規定。 |
第十八條 |
本會得設總務、組訓福利、行政等三組,各設組長一名;由理事互推兼任。並
配置工作人員辦事。
一、總務組:
掌理圖記、收發、檔案、人事管理、庶務、物品採購、會費收納
、會計、統計、出納、預算決算之編擬與報告,團體會費之計算
報繳、召開總務有關之會議及記錄分辦處理,並處理其他不屬各
組事務。
二、組訓福利組:
掌理入會、退會、編組、會籍、動態登記、管理、填發會員證、
各種選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組訓工作會議及
記錄處理、證明之擬發、紀律案件之承辦、勞工教育,指導基層
(小組)活動、宣導通訊,並處理其他有關組訓事宜。
掌理會員福利、互相儲蓄、醫藥衛生、辦理會員及員工勞工保險、
推廣文康聯誼及自強活動(演講、觀摩、聯誼訪問、登山郊遊、
友誼比賽、國內外參觀旅行)。舉辦社會服務、經辦會員子女教育
獎助學金,會員婚喪喜慶之參與,禮品(金)之致送,疾病之慰
問與服務,會員之獎勵、糾紛之調處暨有關服務會議之召開及處
理。並處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福利事項。
三、行政組:
掌理招生簡章、文宣廣告擬定、辦理招生、學員手冊編定、講義、
教材印製準備、場地洽借、布置、器材準備、講師上課邀請書、學
員上課通知單、結訓資料分類登錄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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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暨聘顧問若干名。 |
第廿條 | 本會監事1人、監察日常事務。 |
第廿一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廿一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本會章程之功過及修改。 二、 本會工作方針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三、 本會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四、 會員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 本會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六、 本會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 本會不動產及重要財物之購置及處分。 八、 本會所屬分會或支部之組織或合併或分立,總工會或聯合會之加入。 九、 會員之除名及理事會決議案之複議。 十、 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廿三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本會理事長。 二、 處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三、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案。 四、 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勞保投保、退保及移轉事項。 五、 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 六、 指導基層組織及小組活動,指導監督管理個聯絡處工作。 七、 依本會任務推動會務業務。 |
第廿四條 |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 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三、 考察本會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
第廿五條 | 本會應依法加入新北市及總工會及本業工會聯合會為會員,並選舉出席其會員 代表)大會之代表。 |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六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 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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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得召開分別臨時理 事會議。理事會於特殊事故得邀請候補理監事列席。 |
第廿八條 |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不克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 本大會其他會員(代表)代表出席,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 託之代表人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會員入會費、會員常年會費、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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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條 |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倘若會員因故辦理退會, 工會將保留其會員資格半年,半年內在辦理入會,不需另外在繳納入會費。 若逾半年後再辦理入會,則依規定應在繳納給工會一次入會費一千元整。 |
第卅一條 | 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貳百元整,每三個月繳納一次 |
第卅二條 | 會員應依行政院勞工保險局函:職業工會會員欠繳勞工保險保險費,請予以催繳, 經催繳後,仍未繳納致影響工會財務正常運作。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 得依程序除名,於除名退會之當日申請退保。 |
第卅三條 | 臨時募集金或特別基金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徵收之。 |
第卅四條 |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三個月向理、監事會報一次,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 |
第卅五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其會計年度依照政府規定辦理。 |
第七章 附則
第卅六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 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上級團體或政府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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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七條 |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第卅八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